合肥拟规定:卫生部门定期公布自来水水质

合肥拟规定:卫生部门定期公布自来水水质

二次供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629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开幕,听取审议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季度清洗消毒

随着城市发展壮大,利用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也越来越多,住户们最关心的莫过于二次供水设施是否干净、污垢是否及时得到清理的问题。修改草案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修改草案规定,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市民们关心的二次供水的价格,修改草案称,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定价,水价应当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具体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城市供水水质应定期发布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修改草案明确了市民对饮用水水质的知情权,规定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如果用户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及时报告。修改草案称,接到用户报告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该处供水并进行检测,指导用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市政、园林、环卫等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修改草案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当实行分质供水。市政、园林、环卫等作业用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确需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在规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产经营。探索再生水在非饮用生活用水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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