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余某因“体检发现左上肺占位5天”,入住合肥一家医院治疗。出院后,余某认为,医院因误诊导致其左肺上叶被切除,具有过错,故诉至法院。经过鉴定,余某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被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且该医院确实在对余某的治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令该医院支付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6898.2元。
然而,医院不服判决,申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该医院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审期间,庐阳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余某育有一女小雪(化名),于2014年11月22日出生。根据余某的诉求,法院判决该医院支付余某被扶养人——其女小雪的生活费29297.8元。
该医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并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对受害人因伤残而导致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是因受害人致残而导致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两项赔偿性质相同。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
此外,余某从事企业经营,而非从事体力劳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丧失了劳动能力,故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雪系本案受害人余某的未成年女儿,依法属于被扶养人范畴。而余某因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势必影响其今后的身体状态及从事工作的能力。一审考量上述事实,按照余某伤残程度,支持小雪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该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10月1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法院已判决驳回该医院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